| 怀化市统计执法检查办法 怀化市统计局 2004年2月 第一部分 检查程序 一、怀化市统计局负责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法制科负责管理、协调本项工作。 二、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检查通知由法制科统一下达。法制科根据检查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当事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通知书应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人员,检查的依据、范围、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先向被检查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内容和需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调查表》。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或调查取证时与被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查当事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的,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四、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它资料,并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收集统计违法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和数据记录等。 检查员之间、检查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检查时出现争议问题,应当做出记录,不得当面肯定或否定,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证据,必须保密。 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证据材料不全,要及时补充。 五、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交对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由当事人签署意见、说明情况、签名、加单位公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漏或有错的,应当予以补正。被查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附页说明。附页要写明时间、地点、在场人姓名、身份、职务及不签章的原因等。并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要求被查当事人限期作答复,并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 六、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向被查单位负责人反馈检查的基本情况,交换意见,但对检查结果不作定论。 七、调查终结后,检查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材料报法制科备案。 经检查人员经自审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补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检查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 1、被检查当事人名称、检查人员、时间、检查专业、检查结果; 2、违法事实及违法依据; 3、当事人态度; 4、处罚依据; 5、检查人员意见; 6、检查人员签名及报告日期。 八、法制科收到检查材料后,应对检查结果及有关证据进行审核,并分别以下情况做出处理: 1、对无统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制作《统计检查结论书》,送达被检查当事人。 2、对统计违法事实较轻的当事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进行改正。 3、对统计违法事实较重的当事人,检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应在收到检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和证据审核,签署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呈批、程序和证据审核意见。 九、法制科审核完结后应及时将检查材料交予专业科室进行审核,专业科室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检查材料进行专业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十、经法制科和专业科室审核认为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负责将案件材料及处理意见呈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十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组织委员会成员听取检查人员案情汇报,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案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处理决定。案审会议主持人应签署审批意见。在集体讨论案件过程中,做好笔录,并由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十二、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查程序合法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法制科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权利告知书》,告诉被查当事人统计违法事实、违法依据、法律责任和被查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交由检查组成员送达被罚当事人。被罚当事人应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送达必须两人以上。 十三、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权利告知书》后,依法申请听证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听证有关规定进行。 十四、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权利告知书》后,依法陈述的,检查人员或负责接待人员应当记录陈述人姓名、陈述地点、陈述内容、陈 述时间,并由陈述人和记录人签名。 十五、听证或陈述能够证明被查当事人无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制科应将情况报案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意撤案。 十六、听证或陈述能够减轻被查当事人统计法律责任的,法制科应将情况报告案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七、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权利告知书》后,既没依法申请听证,又没依法陈述;或陈述理由不成立;或陈述理由部分成立,但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制科应将情况报告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署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并当场宣告,被处罚当事人应当在《送达证》签名盖章。拒绝签章的,由送达人附页注明情况。被罚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处罚单位。 十八、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湘统(2000)33号]《湖南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和规则》文件中关于复议和诉讼程序办理。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法制科做好复议、应诉工作。 十九、统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被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经复议后作出维持决定的;经过行政诉讼胜诉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履行的,法制科应将情况报告本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经法定代表人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法制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法制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案,并填写《结案报告书》。对已经结案的案件,由法制科统一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二十一、统计行政处罚实行处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统计局任何人员不得收缴罚款。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怀化市农税局),并由银行代收。统计罚款交代收银行——工商银行怀化市分行中心分理处。 二十二、统计执法必须依照湖南省统计{湘统(2000)49号文件}精神实施规范用语。统计执法人员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准压案不报,徇私枉法;不准接受被查当事人吃请;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娱乐活动;不准擅自改变罚款额度;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保密事项。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统计执法人员形象。 第二部分 检查任务和内容 二十三、本年度统计执法实行全员执法。统计执法工作列入全局工作目标管理,所有科室、队、站、中心都要参加统计执法检查。 二十四、全年市本级检查单位不少于60个. 二十五、检查内容: 1、在2003年度中,被检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单位是否存在不办理统计登记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更换统计管理登记证的行为; 3、统计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统计证》上岗工作; 4、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省、市依法治理办公室和统计局的要求,参加“四五”统计普法学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部分 检查组及各科室的职责 二十六、法制科的职责。 1、制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划,组织检查人员依法到被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2、提前通知被查当事人检查的时间、内容和其它事项; 3、听取被查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制作笔录; 4、对各检查组调查终结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资料的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建议是否恰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材料交专业科室进行审核; 5、按程序将调查终结初审案件材料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并及时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6、对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及时制作结案报告; 7、做好需要听证,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准备工作; 8、对需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检查组的职责。 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搜集有关证据; 2、调查纪录至少应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前四项内容。 3、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家庭单项资料的证据,必须保密; 4、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如发现缺少有关证据或者材料,要及时补充调查; 5、听取被查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做好参加听证会的准备; 6、负责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查当事人 ; 7、出现统计行政复议、诉讼等活动,要做好参加的准备。 二十八、专业科室的职责 1、落实工作责任人。各科室要确定一名干部为法规工作联络员,负责与法规科联系,提供专业统计方法制度,解答执法中涉及专业的方法制度方面的问题; 2、要负责涉及本专业统计违法案件的证据审核把关等工作。 第四部分 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 二十九、案审委员会是负责审理统计违法案件的专门机构,组成人员有: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各科室、站、队、中心负责人和法制专干担任。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科负责人担任。 三十、案审委员会议由主任组织召开,副主任受主任委托也可组织召开会议。 三十一、案审委员会在审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必要时应邀请分管专业科室的局领导和纪检监察员参加。 三十二、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需报法定代表人审查批准后,法制科才能发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三、案审委员会办公室与本局法制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案审委员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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