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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等问题的批复
作者:fzk        来源:法制科        点击数:11 次        更新时间:2008-07-26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3]51号

安徽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统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应为违反《统计法》的当事人。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二、
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0〕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2000年3月1日《关于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桂统字[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股份上市公司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的有关规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并不矛盾。股份上市公司不能因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股份上市公司向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非法泄露了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的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则应根据《统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按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统计局  
                              二○○○年三月三日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3]60号

江西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赣统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是同一地点的企业,应由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统计。根据这一原则,登记注册地在西湖区、经营场所在青云谱区的企业,应由青云谱区进行统计。
    二、请你们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由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统计”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处理好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是同一地点企业的统计资料上报问题。登记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的统计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统计部门裁定。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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