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湖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答疑的函(之六) 各市州农普办: 第二次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即将展开,各地遇到的业务问题也逐渐增多,现将国务院农普办下发的部份共性问题及答案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全家外出户,有退耕还林、不用管护的林地,或者抛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如何填报? 答:对本问题要说明两点: (1)全家外出户承包的林地或抛荒未满三年的耕地,若没有转出、租出、包出给其他户或单位的,视为本户经营。 (2)这样的户要全部填入“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是否填住户普查表,要看是去往城镇地区还是农村地区。因此: 如果迁往城镇地区,要填户1表和户2表,和其他户一起编列连续的户编码。 如果迁往其他农村地区,可以不填户1表和户2表。若部分地区农普办要求迁往其他农村地区的户也要填写住户普查表,户编码从901开始编列。 现将江苏省制作的“登记对象识别”表列示如下供参考。 农村住户和城镇住户登记的识别 | 农业生产经营户 | 其他住户 | 农村住户 | 登记 | 登记 | 城镇住户 | 登记 | 不登记 |
农村地域摸底对象、登记对象和全家外出的识别 | 是否居 住在本 普查区 | 是否在本 普查区经 营农业 | 是否居 住在城 镇地域 | 户籍是 否在本 普查区 | 摸底 对象 | 登记 对象 | 全家 外出 | 居住在 本普查区 | ─ | 不论 | 不存在 | 不论 | √ | √ | | 户籍在 本普查区 | 是 | 不论 | 不存在 | ─ | √ | √ | | 否 | 是 | 是 | ─ | √ | √ | √ | 否 | ─ | √ | | √ | 否 | 不论 | ─ | √ | | √ | 在本普查区 经营农业 | 是 | ─ | 不存在 | 不论 | √ | √ | | 否 | ─ | 是 | 不论 | √ | √ | | 否 | 是 | √ | | √ | 否 | √ | | |
城镇地域摸底对象和登记对象的识别 | 户籍是 否在本 普查区 | 是否居 住在本 普查区 | 是否居 住在城 镇地域 | 摸底 对象 | 登记 对象 | 登记表种 | 在本普查区 经营农业 | 不论 | 是 | - | √ | √ | 户1和户2 | 不论 | 否 | 是 | √ | √ | 户1和户2 | 否 | √ | | | 在本普查区 经营农业中 为农业雇工 (6个月以上) | 不论 | 是 | 不存在 | √ | √ | 户3 | 不论 | 否 | 不论 | | | |
2从村集体承包耕地50亩,后退耕还林20亩,农户不再经营该林地,怎么填? 答:首先要明确退耕还林的林地应视为本户经营。所以该户应填户1表和户2表。其中: 户1表中相关内容应填写: H37 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的耕地 30亩, H45 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的其他农业用地 20亩, |